船舶国籍证书怎么办理、签发、更换?
请问船舶国籍证书怎么办理,应该去哪个部门办理和签发,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是几年,到期后应该去哪里更换?
答:1、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足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5)从境外购买外国国籍的船舶,提供原船籍港船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2、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仅供船舶返回国内使用。有效期根据船舶回国办理正式登记所需时间确定,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业务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船舶可以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1、从境外购买新造的船舶; 2、在境外建造的船舶; 3、在境外购买和接收营运中的外国籍船舶。 (二)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不能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三)《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申请人应当是船舶所有人,并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国内地有住所的中国公民; 2、主要营业所在中国内地的中国企业法人; 3、中国政府或事业法人。 二、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公证认证申请表; (三)取得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包括买卖合同(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四)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五)购买营运中的船舶,应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船舶国籍证书或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
一、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 二、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四、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五、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六、船舶国籍的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第四条: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十七条: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从境外购买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在境外建造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光船租赁合同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予以核准并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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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足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5)从境外购买外国国籍的船舶,提供原船籍港船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2、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仅供船舶返回国内使用。有效期根据船舶回国办理正式登记所需时间确定,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业务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船舶可以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1、从境外购买新造的船舶;
2、在境外建造的船舶;
3、在境外购买和接收营运中的外国籍船舶。
(二)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不能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三)《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申请人应当是船舶所有人,并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国内地有住所的中国公民;
2、主要营业所在中国内地的中国企业法人;
3、中国政府或事业法人。
二、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公证认证申请表;
(三)取得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包括买卖合同(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四)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五)购买营运中的船舶,应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船舶国籍证书或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
一、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 二、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四、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五、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六、船舶国籍的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十七条: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从境外购买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在境外建造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光船租赁合同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予以核准并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